
“法官!我公司听说陈某要把他的砖厂和里面的附属设施一起卖掉,万一他到时候不还钱,我们又找不到他人怎么办?所以我想来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我公司所有的两辆车作为担保。”10月21日,云南曲靖某工贸公司代表......
“法官!我公司听说陈某要把他的砖厂和里面的附属设施一起卖掉,万一他到时候不还钱,我们又找不到他人怎么办?所以我想来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我公司所有的两辆车作为担保。”
10月21日,云南曲靖某工贸公司代表杨某火急火燎地来到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当日拿着民事裁定书的杨某就立即来到执行局,申请查封并扣押陈某购买的一台山工牌SEM652D型装载机,保全财物价值160000.00元。
2018年5月31日,陈某以349000元的价格向云南曲靖某工贸公司购买了一台山工装载机。
当日,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销合同,陈某支付了首付款60000元,其余货款分成12期在2019年5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依约履行了装载车的交付义务,但陈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经多次催要后,陈某分12次支付了124700元货款,还欠164300元尚未履行。
10月22日上午,麒麟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罗平县阿岗镇某砖厂,依法扣押山工牌SEM652D型装载机一台,并将该台装载机交由工贸公司妥善保管。
执行过程中,陈某并未露面,且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执行干警只好将执行情况和民事裁定书通过粘贴公告和发送短信的形式告知给陈某。
几日后,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陈某终于露面。经过双方协商,此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于10月28日进入民事速裁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经麒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贸公司160000元,若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陈某还需向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4300元。
至此,这起案件在立案庭、执行局、速裁诉调中心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在一星期内得以圆满解决。
普法小课堂
注意:上述案例中,工贸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装载车的交付义务,但陈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且有不再支付的现实危险,两者又存在先后的履行顺序,工贸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