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566号蒲昌兵、孙淑琼: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昌兵、孙淑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566号
蒲昌兵、孙淑琼: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昌兵、孙淑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昌兵、孙淑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5709.4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45709.41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被告蒲昌兵已支付的15000元先予以抵扣利息);二、被告蒲昌兵、孙淑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元,均由被告蒲昌兵、孙淑琼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蒲昌兵、孙淑琼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