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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349号卢德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349号卢德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349号

卢德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卢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本金5000元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按本金20000元计算;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本金35000元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按本金55000元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按本金75000元计算;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按本金68000元计算,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本金65000元计算;利率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给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卢德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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